购买健身卡后因特殊原因去不了可以退卡退钱吗BOB半岛?

2024-08-12 05: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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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尝试健身和节食等减肥方法都未见效,便在家附近的健身中心购买了一年期限的健身卡,卡价为人民币8000元。

  通过四个月的健身活动,确实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之后王女士在单位的体检中,被诊断患有脊椎间盘突出和肝血管瘤疾病,医生建议避免舞蹈、瑜伽等高强度的运动,其中包括大多数健身中心提供的课程项目。

  王女士随即向健身中心说明情况,希望能够退卡,或者仅退一部分也可以。然而,健身中心以王女士在购卡时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载明“自购卡之日起,除非健身中心无法提供相应服务,否则不予退款”为由拒绝退款请求。

  健身卡合同中的不予退款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该无效条件不能成为健身中心拒绝退款的正当理由,健身中心应当扣除部分款项后,解除合同,退回健身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王女士购买健身卡时身体健康,但在之后不可预见地被诊断出患有疾病,这种偶发的变化使得继续进行合同约定的健身活动对她而言变得不适宜甚至有害,符合《民法典》关于因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的法律情形半岛·BOB官方网站。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健身中心的合同中不退款的条款,剥夺了消费者面临重大医疗情况时适应变化的权利,相当于为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

  所谓的霸王条款,是指商家利用其相对的优势地位,事先设定的、不容消费者协商的、过分限制消费者权益或者免除商家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本案的结果尊重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面临无法预见的情况变化时的合理退出权,体现了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利的规定,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签订任何长期服务合同前,都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特别是针对退款、解约等重要事项,在必要时要求商家明确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商家,也应当重视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制定过于苛刻的限制条件,提供灵活的解约机制,以减少纠纷。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普拉提器械排名瑜伽器材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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